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
时间:2012-03-08 09:01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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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二条 特区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宝安、龙岗两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四)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委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特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宝安、龙岗两区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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