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2)
时间:2012-03-08 09:01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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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_________(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_________业主委员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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