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业主公约(2)
时间:2012-03-08 09:02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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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
第五条 业主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_________。 第六条 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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