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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2)

时间:2012-03-07 15:35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国税发[2003]16号:从2003年1月1日,外购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对外销售时,按售价扣除买价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房产开发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
  本文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国税发[2003]16号:从2003年1月1日,外购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对外销售时,按售价扣除买价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房产开发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亿元

  贷:银行存款3亿元

  大酒店:

  借:银行存款3亿元

  贷:实收资本3亿元

  第二步:大酒店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7亿元

  贷:其他应付款17亿元

  借:在建工程 20亿元

  贷:银行存款 20亿元

  房产开发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 17亿元

  贷:银行存款17亿元

  第三步:对外销售

  房产开发经营公司将拥有的大酒店全部股权,转让给买方。转让价12亿元:

  借:银行存款12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3亿元

  投资收益9亿元

  大酒店股权变更,变更公司章程。

  房产公司同时收回债权:

  借:银行存款17亿元

  贷:其他应收款17亿元。

  案例三、多步交易

  销售不动产:

  第一步:以不动产对外投资

  第二步:转让股权

  需要买方的股东同意该方案。

  弊瑞在于:买方股东可能会担心“恶意收购”。

  案例之四、

  桥梁公司:中外合资企业

  外方:60%

  中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40%

  经营范围:30年的经营权

  经营8个月之后。。。。。。

  补偿金额30亿元:(一次性支付70%,21亿元;30%,9亿元分期付清)。

  CEO顾虑:如何向股东交待?

  1、应纳营业税=30亿元*5%=1.5亿元

  2、9亿元应收账款风险?

  五、视同销售营业税问题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用于抵偿债务、分配给投资者、捐赠、换取其他资产等方面,要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5%)

  抵债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视同外购,只要取得合法的凭据,销售或者视同销售时,均可以扣除买价。

  六、自建自用业务

  1、自己拥有非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不缴建筑环节营业税,也不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如果今后将该项不动产对外销售时,除了按规定缴纳不动产营业税之外,还需补缴建筑环节营业税---“两道税”。

  其中: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施工成本*(1+成本利润率)/(1-3%)

  施工成本包括材料、工资、费用,但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

  2、委托施工单位建筑该房产,建筑营业税由施工企业缴纳。

  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房屋开发公司的待售房产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将该待售转作自用的,或者转作经营性资产,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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