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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4)

时间:2012-03-08 17:31来源: 作者: 点击: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7]93号 发布日期:2007-5-31 执行日期:2007-5-31 各基层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7]93号 发布日期:2007-5-31 执行日期:2007-5-31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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