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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时购房人差价补偿法律辩析(4)

时间:2012-03-08 15:42来源: 作者: 点击:
王德山 姜晓琳 内容提要: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起从
王德山 姜晓琳 内容提要: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起从开发商即出卖人转移至购房人。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总之,购房人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起从开发商即出卖人转移至购房人。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除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外,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购房人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

  至于实践中,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约定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但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故不存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差价补偿问题。

  (注:原文发表在《商业时代》2009年第19期)

  作 者:

  王德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姜晓琳,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村路口121号 邮 编: 100070

  [①]卜凡 《开发商售楼承诺降价补差额 律师称或为空头支票》,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estate/gfzy/news,2008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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