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9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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