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一些人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引用《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对房屋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人甚至提到了违宪
(4)认为拆迁人有违法拆迁行为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行政不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拆迁双方发生拆迁争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反映。 3、加强拆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是维护拆 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后,应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作出判决。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法律是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双刃剑。放弃这把双刃剑,就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一是个别拆迁人仗势欺人,非法拆迁,自己搞强制拆迁;二是个别被拆迁人有持无恐,满天要价,达不到私欲就拒绝评估、拒绝签约、拒绝搬迁;三是社会不良势力介入拆迁,以非法手段进行拆迁。而上述任何一种极端的出现,都是有悖于“依法治国”方略,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危害社会稳定的。 拆迁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检查,人民法院加强对房屋拆迁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是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法律秩序,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经济建设和全体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转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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