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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拆迁?

时间:2012-03-06 11:25来源: 作者: 点击: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并对其

  ——城市法律制度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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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

  1.房屋拆迁当事人

  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拆迁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不得成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拆迁人限定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而把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排除在外。对所有人范围的界定也作了改变,取消了过去的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是根据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法律或者法规规定不得拆除的房屋除外。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还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是依法获得补偿、安置。另外,被拆迁人可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专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承租被拆迁房屋的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权利是可以依法要求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要求被拆迁人或拆迁人对自己进行安置。如果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另外,房屋承租人可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专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是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001年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权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凡参与拆迁的人均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拆迁单位

  拆迁单位是拆迁工作的实施者,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组织。根据建设部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规定,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对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及形式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拆迁人进行拆迁时,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得许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法律凭证,只能对指定的项目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有效。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不得擅自延长。由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得到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4.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路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一般张贴于拆迁范围内及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阅读的地点,对于规模较大的拆迁,应登载在当地的报纸上。通过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使被拆迁人在正常情况下有可能了解城市建设的进程,了解拆迁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了解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争取被拆迁人的支持和配合,减少拆迁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单位及其他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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