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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时间:2012-03-06 11:50来源: 作者: 点击: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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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新《城市》第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民事诉讼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末能达成协议而引起的拆迁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裁决,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立案受理。否则则违反《民事诉讼法》第条和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说服当事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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