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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要在产权证上附图注明

时间:2012-03-07 13:30来源: 作者: 点击:
从2002年5月1日起,北京市的商品房屋进行测量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证书的附图中应注明房屋的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以及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从2002年5月1日起,北京市的商品房屋进行测量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证书的附图中应注明房屋的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以及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从2002年5月1日起,北京市的商品房屋进行测量并核发证时,证书的附图中应注明房屋的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以及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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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在今年3月27日,颁发了《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及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要求各地应自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在贯彻落实的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近日,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该通知进行了补充。

  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部位有调整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房屋层高在2.2m以上的应计算在内;同一楼层的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像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但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另外,房屋套内层高低于2.20m以下的部分,应在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其面积。

  5月起已在北京开始实行

  在5月1日之前已对房屋进行测量,而且已经核发或部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中包括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或整幢楼已发过分户房屋所有权证的,仍按照原来规定执行。

  但如果在5月1日之前已被测绘单位测量的房屋,至5月1日还没有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在核发时,都应在权属证书中标明房屋的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同时对该房屋应进行重新修测。

  另外,对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测绘但还没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房产权证附图图式的相关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看清产权证上的实线和虚线

  在房屋权属证书的附图中,规定了房屋基本线划由过去0.20mm改为0.15mm,房屋权界线由过去0.40mm改为0.30mm。同时规定对房屋层高低于2.20m部分、地下车位、商铺以及不封闭阳台权界等都用虚线表示,而像封闭阳台权界线则用实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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