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及工程索赔问题分析(2)
时间:2012-03-08 17:08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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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一份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即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一份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也
工程索赔的上述法律特征,决定了通过索赔实现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是保存、固定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可获得权益的证据。没有有效的证据,就不可能有索赔的成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正确理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双方约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按照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和约定大于法定的一般民法原理,只要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愿达成的双方约定,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可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和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实际,签订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具体可行的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条款十分必要。 第二,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方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以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并以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为依据,予以确认,作出判决。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建设单位已书面确认的签证增加工程款,只要手续齐全,一般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计算工程款的证据。而凡建设单位未书面确认而施工单位坚持认为应当追加的索赔款,则必须提供足以认定的有效证据。因此在工程索赔中,树立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尤为重要。 第三,证明同意其施工与工程量的发生,不仅要有质的方面的证据要求,而且还应有量的方面的证据体现,且证据形式不苟一格,双方的会议纪要、信函往来、技术措施的确定、设备选型的改变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图纸、材料采购清单及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照片等,都是该条司法解释所指“其他证据”的范畴,工程签证当然也是工程索赔的证据。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严格的包括工程签证在内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全面保存和妥善保管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双方提出索赔的根据,也是日后一旦涉讼的诉讼证据;不仅工程索赔需要这些证据,反工程索赔也需要这些证据。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工程索赔体系。要重视签证工作,强化索赔意识,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模式,根据签证和索赔的不同要求,按不同标准积累资料,分类管理,严格措施,专人负责。要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签证贯穿于合同的整个过程,是“面”上的工作,所以要勤;索赔是权利遭拒发生争议时的主张,是“点”上的事情,所以要精。总之,该签证的一定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和要求,勤于做好签证工作,完善签证手续;该索赔的也一定要根据索赔条款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索赔,并以确凿、充分的索赔证据,实现索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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