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
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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