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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能否化解招投标风险(2)

时间:2012-03-08 16:37来源: 作者: 点击:
近年来,建设部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6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建设部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应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
近年来,建设部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6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建设部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应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度竞争相结合”的四个原则

  有的业主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代替业主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从而将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担保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有的业主即使能够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也延迟拨付工程进度款。

  另外,担保机构的能力、实力、数量及服务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市场的需要,也制约了工程担保的推行。从目前已开展工程担保的地方看,目前推行的工程担保绝大多数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证,专业担保公司的很少。根据上海市的统计资料,截至2004年上半年,上海共有各类担保公司91家,其中政策性担保公司占10%,商业性担保公司占90%,担保资金总量与担保金额仅仅持平,这就说明担保业务数量极少,其中一半以上的担保公司半年没有发生一笔业务,而且担保内容几乎全是资金融资担保,基本不涉及建设工程担保。

  ■ 推行建设工程担保的建议

  从实际发展情况看,工程担保制度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利用《建筑法》正在进行修改的契机,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必须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未实行担保的,合同不予以备案,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其他担保如投标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保修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罚则中必须设立处罚条款,凡是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担保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二是要出台工程担保的实施办法,明确工程担保的数量、种类规定。重点按照工程投资性质的不同,确定工程担保的数额下限。针对投资规模巨大的工程,可以实行分段担保。另外,对于实行担保后形成的法律关系要结合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必须实行无条件担保,防止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目的是要达到一旦出现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时,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不是将大量的时间耗费在是否需要赔偿的老路上去。三是《建筑法》应该明确工程担保的费用应该包含在工程总价中,并且是在招投标中可以参与竞争的费用。这一点尤为重要,现行的工程费用中根本没有工程担保费用。四是应该明确工程担保的主管部门。

  总之,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利国利民,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用工程担保化解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等风险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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