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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