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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利用法律手段收工程款的方法,主要是应该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就应该完善合同条款,对按期付款提供履约担保等内容。 近年来,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也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其巨额工程款而深深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仍不愿意及时给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程序: 1、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2、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 在代位权诉讼中,此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直接向债权人主张。该抗辩包括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等。 4、 债务人在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5、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五、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承包方往往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起诉发包方,由法院判令发包方偿还所拖欠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发现发包方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1)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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