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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政府行政监管缺位(2)

时间:2012-03-07 11:20来源: 作者: 点击:
物业纠纷政府行政监管缺位 随着我国住房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住宅小区和新房成交数量急剧增加,于是,因业主、开发商和物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的物业纠纷呈激增势头。业内人士表示,由于
物业纠纷政府行政监管缺位 随着我国住房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住宅小区和新房成交数量急剧增加,于是,因业主、开发商和物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的物业纠纷呈激增势头。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涉及面广,业主维权成本和难度较高,不稳定因素多,看

  物业服务不够专业

  当前国内的物业公司由于起步较晚,加上属于微利行业,生存艰难,所以发展一直较慢,服务专业化程度十分欠缺。很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时甚至不能摆正“管家”的位置,往往以“管理者”的面孔出现,致使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缺乏知情权,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部分物业公司仅仅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一些基本服务,其他一些个性化服务项目基本没有开展,服务面狭窄。有些物业服务公司员工素质不高,服务不规范。在房屋保修期结束前,部分物业公司对房屋质量不巡查,造成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由业主自己花钱解决。大部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缺乏与业主之间的沟通,购房时的物业服务项目与入住后的不相符,出入太大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造成了业主抵触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

  业主维权行为不当

  当前屡屡发生的物业纠纷,也与部分业主的维权方式不当,过激也很大关系,往往在小区里一遇到不顺意的事情,就动辄已不交物业费来抗议,殊不知,如此行为,不仅不能够圆满解决问题,而会适得其反,给自己和其他业主造成更大的麻烦。当前,有很多情况就是,因为电费,水费的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业主抗交物业费,而物业收不到物业费,肯定会影响服务质量,随后更多业务不满意物业服务拒交管理费,物业无利可图变甩手而去,留下一片垃圾满天飞的烂摊子,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业主。业内人士表示,业主与物业在认识上存在错位造成了双方的矛盾,物业的治安工作只是起预防作用,只要物业工作到位,损失应该由业主自己承担;若物业管理公司失职,物业就该承担责任。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草案》规定,物业履约,业主不得拒交费。

  物业之痛,明天在哪里?

  当前,解决物业纠纷不单单要靠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两方面解决,开发商、政府以及媒体都应相互协调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对于业主来说,应增强相互间的凝聚力及群体归属感,推选出真正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处理问题。另外,要坚决避免一些个人极端的抵制行为。对于物业来说,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的专业化水平,积极做好协调与牵头的作用,将小区内的人文气息调动起来,提供人性化服务,让业主体察到被关怀,并对物业产生信任,从而建立物业与业主关系的良性循环。对开发商来说,要不断提高施工建设质量,将未来发生的潜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小区的相关配套建设,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推诿,不扯皮,真正扎根于房地产行业,做百年老店。对政府来说,要通过行政手段和法规建设进一步规范、整合物业管理市场,优胜劣汰,让真正好的企业留下来,而差的必须扫地出门。另外通过协会,加强物业企业的行业自律,在物业与业主之间建立良好的通话渠道。最重要的是移交水、电、热、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为物业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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