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在市民日常生活、经营中很常见,也是很多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一房多租使用权归谁、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二房东转租行不行、租房装修权益界定等热点问题,统一了裁量
承租人转租获利房东可主张差额租金 张先生:本人有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个体老板王先生经营服装店,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现已履行了一年,但近期发现经营的人不是王老板,而是由王先生转租给了李小姐,且租金是我租给他的一倍,我把原合同找出一看发现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可以转租,请问,王老板是否可以将我的房屋转租?对王先生转租获取的租金,我能否主张得到差额租金收益? 庞茂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江苏省高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出租人可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时可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过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所以你可以按照规定向王老板主张其多收取的租金收益。 嘉宾访谈 《意见》规定明确细致签租房合同时要更规范 租房引发的纠纷也是很多市民曾经遇到的麻烦事,龚雷法官认为,省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以往老百姓经常遇到的一些存在法律争议性的典型问题统一了一个明确的裁量标准,可操作性也更强,比如对房客欠付租金多长时间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房屋空置时间的收益赔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房装修权益的界定、未办产权证的房屋租赁等诸多热点问题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实际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因此,对于老百姓来说,《意见》的实施也让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需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签订的合同需要更加规范,这样才能在万一发生纠纷后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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