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总承建商合作,以期双方能遵从健康及安全职责。 2.向总承建商迅速提供有关可能影响工地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资料,而此资料可能须对工地安全计划作出修订。例如,分包商携带到工地的特别设备,及/或属有毒或高度
1.与总承建商合作,以期双方能遵从健康及安全职责。 2.向总承建商迅速提供有关可能影响工地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资料,而此资料可能须对工地安全计划作出修订。例如,分包商携带到工地的特别设备,及/或属有毒或高度易燃性物体。 3.遵从总承建商在健康与安全问题方面的指示。 4.遵守地盘安全计划。 5.向总承建商提供属分包商雇员发生的意外、受伤或危险事件的详情。 可能引起争论的是,其中一些规定其实在现有法例中虽无明言,但已有暗示这有足够理据去支持将分包商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详细列出。此点可减少争议,并有助于协助急于履行法律职责者。 以欧盟为根据的法例亦界定有关总承建商向分包商须付的职责。此等职责包括以下规定: 1.总承办商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所有分包商合作及遵从安全法例。 2.对进出工地的途径作有效管制。 3.可向分包商发出指引,以确保他们遵从安全标准。 4.可以纳入其安全计划规则,以期有效管理工地。 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 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必须知道一系列紧扣相连的规定,以确保健康及安全问题应视作在工地上每个人须负的责任,而非单一方面所须承担。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如能认识到对其相互职责与责任在法律上有较明确的定义将有所得益。香港是否希望跟随这模式,将取决于政府。假如我们希望对与分包有关的安全问题有所进展,则此类法例会有所帮助,并对已自动采取此方法的客户及承建商提供支援。 最后,再谈谈客户、承建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我们须通过发展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而非仅凭单一份承包合约偶然特地靠拢一起,这在质地、成本及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均已被确认。承建商,尤其是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促使双方为良好的安全水平努力,制定工作安全的有效方法,以及培养工地的相互职责。其意义在于各合约能否都如此,并加以发挥效用,而非每份新合约从头开始。但这却是世界建筑业的一个普遍特色。 总结 概言之,我们得接受分包工程将来成为建造业过程中一个重要元素。处理由分包工程产生的安全问题的策略不在于为制度觅替代方法,而是力求运用切实的改善措施。重要一点是,问题不能只独立针对分包商而可以解决,而是需要分析工地上各主要参与工程者所能作出对改善情况的贡献。客户是在改善策略上的中心点,作为支付承建商报酬,客户可以要求透过投标/承包程序而达致高安全水平。客户可向承建商有效施压,从而使分包商做到及维持在该等标准,并规限了多层承包合约。承建商如有意在这方面下工夫,可确保工地安全计划的安全制度及程序都得到所有分包商的遵从。这需要作出承诺及坚持不懈。这是可以达成的,亦正是香港许多承建商努力进行中。法例在这方面亦可以帮助,可以透过制定法律将良好例子规定为适用于各有关方面。 将安全法例范围扩阔,客户及设计师包括在管制内,亦属有效的推动措施,而将分包商的法定职责,以及承建商与分包商之关系仔细划分,并列入法例中。长远而言,在订立客户、承建商与分包商之间更持久之合作伙伴关系,对工地上所有工作人员均有重大的影响。这已在香港及其他地方进行中。如对安全模范客户及承建商在这方面已采纳的制度作更普遍的认同,则因使分包制度而衍生的安全问题得以大为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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