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评价机构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可成立一个群众性的安全评价机构联合组织,制定一些行业自律规范,召开一些安全预评价方面的学术和经验交流会,互通有无、相互促进,使我
(4)加强评价机构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可成立一个群众性的安全评价机构联合组织,制定一些行业自律规范,召开一些安全预评价方面的学术和经验交流会,互通有无、相互促进,使我国安全预评价的总体水平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 (5)加强安全预评价的政府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预评价机构进行检查,审查其安全预评价项目数量、质量、收费、内部管理等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访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的单位,征求他们对安全预评价机构的意见;建立健全对安全预评价的投诉渠道,建立安全预评价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这样可进一步规范安全预评价的市场行为,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预评价的监管‘模式和市场行为规范。 (6)提高企业对安全预评价的认识。 企业应该认识到安全预评价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而不是对企业的限制或负担,企业不仅应大力配合评价机构对其的安全评价,还应经常性地和评价机构保持联系,共同解决在生产中面临的安全问题。只有企业的积极配合,安全预评价的质量才能进一步提高,安全预评价的作用和效果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结语 安全预评价对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安全预评价工作虽然开展的时间不长,但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存在不少问题,致使安全预评价质量还不能令人满意。 笔者总结了首都经贸大学劳动安全卫生评价中心在提高安全预评价质量方面的一些做法,提出了一条使安全预评价质量持续改进的有效途径,愿与安全预评价机构的同仁们交流、研讨,以期共同提高我国安全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闪淳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指南。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 2、李适时,胡可明,赵晓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