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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无资质 工程款休想拿(2)

时间:2012-03-09 18:22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包工包料不可分离 在上诉时,谢某又想到了新的诉由,他认为自己与汪某签订的协议包含了材料买卖和防水施工两个部分,材料买卖部分不受施工资质的限制,应认定为有效。故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包工包料不可分离 在上诉时,谢某又想到了新的诉由,他认为自己与汪某签订的协议包含了材料买卖和防水施工两个部分,材料买卖部分不受施工资质的限制,应认定为有效。故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包工”“包料”不可分离

  在上诉时,谢某又想到了新的诉由,他认为自己与汪某签订的协议包含了材料买卖和防水施工两个部分,材料买卖部分不受施工资质的限制,应认定为有效。故上诉要求汪某支付材料款1万元,不应受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限制。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汪某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包工包料”实施防水工程,谢某提供材料和组织施工的义务不能分离、不能相互独立,施工中的材料款不能脱离工程款的结算而单独要求支付。谢某上诉称该协议内容包含材料买卖和防水施工两个部分,其中材料买卖部分不受施工资质的限制,应为有效协议,但其观点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该协议违反国家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要求,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案中,谢某没有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其已完成的部分防水工程非但未经验收合格,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施工工程不合格,故谢某目前起诉要求汪某支付工程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因签订无效施工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处理。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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