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场准入一定限制的处罚: (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项目经理个人名义承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场准入一定限制的处罚: (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项目经理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 (三)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的; (四)凡因使用零散劳务人员而引发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发生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争议,经有关部门协调不能解决,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