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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职业健康谁来维护(2)

时间:2012-03-09 16:36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杨元元: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样弥足珍贵,更应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的保护。漠视农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杨元元: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样弥足珍贵,更应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的保护。漠视农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杨元元: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样弥足珍贵,更应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的保护。漠视农民工安全健康的思想和行为,背离了科学发展观,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极少数企业以牺牲农民工安全健康为代价牟取“带血”利益的行径更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今年,全国安监系统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冶金、矿山、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抽查。同时,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从严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职业危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提高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通过提高标准,提升高危行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作业场所的人数;改善农民工作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应有补偿

  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部分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不遵守法定标准,不履行应尽义务。

  为使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必须依法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控制效果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和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注重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的保护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为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发生职业病危害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农民工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同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农民工作出职业危害告知,明确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以提高约束力,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必须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应有补偿。

  链接:给农民工维权支招——注意保存打工证据

  专家指出,注意保存打工证据很重要,农民工一旦得了职业病, 打工期间的工资条、胸卡或者出入证等,将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农民工如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

  即便用工单位不出具证明,只要凭借农民工自述或者工友证明,也能作为职业病鉴定的依据。因此,农民工要注意保存打工证据,可以将打工期间的工资条、胸卡或者出入证等留存下来。

  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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