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
(三)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条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第十九条 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