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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有瑕疵 不影响公司存续(2)

时间:2012-03-12 16:51来源: 作者: 点击:
1998年12月1日钟楼包子馆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到会职工67人,缺席8人,大会形成《钟楼包子馆关于全员购买企业产权决议》,决议同意钟楼包子馆出售及收购方案,钟楼包子馆整体出售,全员购买、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全部
1998年12月1日钟楼包子馆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到会职工67人,缺席8人,大会形成《钟楼包子馆关于全员购买企业产权决议》,决议同意钟楼包子馆出售及收购方案,钟楼包子馆整体出售,全员购买、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经评估确认企业资产总值为489.8万元,冲减企业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据企业章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参照《》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股份制协议书是企业职工为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目的而签订的股东之间的协议,是成立前的设立协议,企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该协议即自行终止,为章程所代替,再要求确认该协议效力没有法律意义。会议纪要系企业股东大会的书面记录,章程是企业的组织准则和行为准则,该企业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改制后的企业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企业状况及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即使存在申请文件虚假、瑕疵等情况也应当由登记机关依行政职权处理,部分股东要求确认文件效力的请求不应由法院受理。另外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设立,认定文件无效必然引起企业变动、清算,法院组织企业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故对该诉讼请求不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股东超额购股和限制职工购股的行为,也应当依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确认、变动,不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因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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