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交换,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成订约过程。这与传统的面对面磋商或通过邮局传递信函、电报进行要约、承诺的订约方式有很大不同。合同法在对
第二,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如何确定? 无论是发出生效原则还是到达生效原则,都必须首先确定发出或收到时间。传统的异地合同是通过邮局传送承诺的,其承诺的发出、接收时间是按邮戳或回执载明的日期甲苎的。电子合同中承诺的传递是通过电脑网络将数据电文由一个信息系统传输到另一个信息系统来进行的。不通过邮局发送,无法以邮戳或回执确定收发时间。对于这一问题。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发出时间的确定,根据《示范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应是该数据电文进入了发端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这一信息系统可以是中间(如服务商)的信息系统,也可以是的件入的信息系统。 关于承诺收到时间,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因而在合同法第15条、第26条对电子合同订立时承诺到达时间作了专门规定,其内容与《示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示范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承诺收到的时间的确定原则有二: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信息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如果该数据电文进入了收件人的其他系统,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二是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根据上述《示范法》规定,如果要约人指定某一信息系统为接收承诺的系统,受要约个发送的承诺信息进入该指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收到的时间,不论要约人是否检索到该信息都视为承诺到达。如果受要约人发送的承诺信息未进入要约人指定的系统,而是进入了要约人的其他系统,则以要约人检索到该承诺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这里,要约人是否为受要约人指定了回复的信息系统是确定承诺该如何回复、何时到达的重要因素。根据《示范法》的解释,指定应是明示的。例如,一项要约明文指定了应发回承诺通知的地址。如果只是在信头或其他文件地显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地址,不应视为指定了特定系统。 此外,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传递订约的电子信息时,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向他方发送电文,他方并未立即收到。原因是收件人的信息系统根本不运转或者运转不正常。例如收件人电脑未开机或出故障。这种情况下,发送人的电文暂存在服务商的信息系统上,不能算进入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如果说电文是一项承诺的话,那么该承诺不算收到,应以收件人的电脑正常运转后实际收到电文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因为,“不应通过一项一般性规定,使收件人必须承担使其信息系统任何时候都保持正常运转的繁重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