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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撤销权行使(2)

时间:2012-03-01 15:49来源: 作者: 点击:
债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财产,明显危害债权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行使的条件,行使的范围,行使期限等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
债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财产,明显危害债权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行使的条件,行使的范围,行使期限等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四)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一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错误或不当,将给债务人、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所以,法院应对撤销权的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关于当事人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债务人的行为为单方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关系财产转移,则该受益人也可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债权人的撤销经法院判决确定,即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应着手恢复原状。对于受益人来讲,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对于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

  (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目的在于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不作为行为,目的在于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我国合同法将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作为代位权调整范围,而将放弃到期债权和处分现有财产划归撤销权调整。

  2、撤销权与合同无效。

  撤销权所撤销的对象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有时表现为合同法律关系,有时也表现为非合同法律关系;而合同无效是所谓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前者表现为三方法律关系,后者为两方法律关系;前者适用的对象既可以是合同行为,也可以是非合同行为,后者适用的对象仅限于合同行为;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与合同之外次债务人、受让人行为的效力,后者针对的是合同之内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效力。

  在实践中,并非债务人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撤销,不得撤销的行为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如对物品的毁弃行为,因已无从恢复,因此已无撤销的必要;2、身份行为,如婚姻、收养行为,因其涉及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故不应由债权人撤销;3、以禁止扣押的财产或者权利为标的物的行为,因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原本就不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该行为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状况不产生影响,对其干预并无实际意义;4、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一般不作为行为不能作为撤销的标的。只有当债务人的不作为具有抛弃财产利益的意思时,方可以予以撤销。

  当阳市人民法院:陈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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