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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及其效力分析(2)

时间:2012-03-01 14:30来源: 作者: 点击:
不动产抵押登记及其效力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
不动产抵押登记及其效力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

  原因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物权变动的发生,除原因行为外,还须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通常而言,物权的公示方式主要分为占有和登记两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则为登记。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因而不能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只能采取登记形式。抵押登记是公示抵押权乃至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其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及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有效设定抵押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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