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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5)

时间:2012-03-01 14:30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摘要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引入了新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的基础上创设的担保制度,《物权法》对该制度的立法确认是对我国传统担保方式的突
内容摘要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引入了新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的基础上创设的担保制度,《物权法》对该制度的立法确认是对我国传统担保方式的突破。作为一项新制度,浮动抵押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必然

  3、严格界定“正常经营行为”

  浮动抵押的特点之一在于给予了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对设押财产的处分权。这一特点是债务人将财产设押后仍可利用财产进行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浮动抵押制度在经济运转高速的今天越来越受人们重视的原因之一。然而,我们不应忘记,抵押制度的最初目标应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在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基础上才可能进一步来探讨如何维护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我国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制度设定后,对抵押人利用抵押财产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界定,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不完善之处。因此,应对抵押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界定,对抵押人进行的一些对抵押权人不利的行为在法律上予以限制,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因抵押人恶意处分财产而受到侵害。在对“正常经营”行为的界定上,我们可以在借鉴英美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法律界定。正常经营行为是指公司为继续经营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如购买、出售、租赁、借贷抵押、偿还债务等相关行为。立法中采用一种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界定,在个案中判断一项行为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行为,将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根据案情进行断定。并且,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允许抵押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一些如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浮动抵押合同中禁止担保人设立优先于该浮动抵押权得到清偿或与该浮动抵押权按比例同时受偿的固定抵押条款。这样就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4、建立代管人制度

  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结晶事由做出了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结晶事由之一是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之所以将此做为结晶事由之一是因为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或撤销时,做为抵押人的企业已经面临着不存在的危险,更谈不上继续进行正常生产经营,且很可能连债务都不能如约偿还。在此种情况下,浮动抵押即使结晶了,抵押财产确定了,最后确定的财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立法就面对着怎么样在制度上来进一步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而我国对此并无相关规定,这也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到位的体现。所以实现方式应从确保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我国引入代管人制度,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

  代管人制度在浮动抵押实现方式中能够发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功能,在浮动抵押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就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中介机构在浮动抵押实现时的作用看得极其重要。他们通常在浮动抵押实现时担任代管人,由于这样的中介机构具有很高信用,所以他们可以得到抵押权人的信任,也能够使企业免于因抵押权人接管不当而对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损害。而在我国尚无有关代管人的相关规定,所以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应适当的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通过在立法上允许这些中介机构担任代管人的方式使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更有保障,避免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专业知识不强而对此制度的运行带来障碍。具体来说,笔者建议在我国建立代管人制度时作出如下规定:第一、代管人的资格。应做出一个较为严格的限制,对专业技能、相关资历、信用度等都应有具体的、严格的资质要求。第二、在代管人的选任上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由抵押权人自已选任或由法院来选任。第三、代管人的职权可由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规定,代管人可按合同内容行使自已的职权。最后,对代管人的责任也应有相应要求。因为代管人需要对自已的行为承担较多的注意义务,代管人应对其代管行为负个人责任。

  5、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在社会现有的信用环境下,浮动抵押制度这种担保方式能否得到有效的运转是许多人所担心的问题之一。为了避免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这一制度在我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适用环境,这对我国社会现有的信用环境是一个挑战。我国现在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整个社会诚信的滑坡,企业诚信度的降低就是例证之一。现如今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做出一些有违社会诚信的行为,即使是一些大企业、上市公司也经常出现信用危机。为了使浮动抵押制度能够在我国得到有效的实施,充分发挥此制度融资功能与担保功能的双重功效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制度上为公司、企业间相互了解信用状况设立保障。

  第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可以由相关的机构为主体设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为企业设立信用档案。制度中可以规定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记录在案,其它人员可以对企业的相关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企业信用档案中可以包括的内容为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对以往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是否有过重大诉讼、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及发展前景评定等。

  第二、完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在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应定期向抵押权人汇报企业经营状况,定期向抵押权人披露企业财务情况,在抵押人对企业财务问题产生疑问时,积极配合抵押权人查清事实。这样抵押权人可以了解自已所面临的风险,及时为保障自身利益做出决定,避免因对企业运行情况不知情而使自已的抵押权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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