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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应当适当使用(2)

时间:2012-03-01 14:39来源: 作者: 点击:
留置权应当适当使用 导读: 留置权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经常被适用于保证债权的实现过程中。留置权的适用更方便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以及质押担保。因为留置权的适用是法定的而不是约定的,即其不需要事先订立担保合
留置权应当适当使用 导读: 留置权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经常被适用于保证债权的实现过程中。留置权的适用更方便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以及质押担保。因为留置权的适用是法定的而不是约定的,即其不需要事先订立担保合同,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出现相应的情况时即可适用

  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向债务人交付标的物时,其债权已届清偿期,如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如其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案例2:某修船厂为某渔业公司维修5对渔船,修理费共计23.7万元,约定完工后两个月内付款,但修船厂见渔业公司经营不景气,惟恐届时要不回修理费,遂扣留了渔业公司的1对渔船,要求渔业公

  司立即付清修理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渔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修船厂归还渔船并赔偿因扣船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支持了渔业公司的请求。本案中,修船厂在其债权的清偿期尚未届满即行使留置权,不

  符合法律规定,故而败诉。

  三是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有牵连关系。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受偿,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有违公

  平原则,也会损害交易安全。

  案例3:个体运输业主王某到个体修车业主刘某处修车,刘某为王某修好车辆并收取修理费1560元,但刘某以王某买车时曾借其2万元现金未还为由将王某的车辆扣留,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后才还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车辆并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经济损失,刘辩称其扣车行为系行使留置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采纳刘某的意见。本案中,刘某因承揽修理车辆合同占有王某的汽车与王某借款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刘某不能以此行使留置权,故其主张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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