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与否的证据规则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等对留置权的适用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在统一合同法颁布前,学界对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是否属债务人所有颇有争论。合同法颁布后,对该问题虽基本取得了一致的观点,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就留
五、与前不同,调整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海商法因规定债权人(托运人)仅可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动产),所以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债权人(承运人)仅在行使留置权之时,满足留置的财产(动产)属债务人所有之要件,即可行使留置权。故该类运输合同的纠纷,债权人的留置权成立与否,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抗辩方仅需举证证明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动产)非属债务人所有并进而推翻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同时,抗辩方举证证明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动产)属债务人所有的期间仅为债权人(承运人)行使留置权之时,抗辩方并不承担举证证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这一事实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