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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时间:2012-03-01 14:32来源: 作者: 点击: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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