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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要怎么质押股权才有效(2)

时间:2012-03-01 14:32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2006年3月6日,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某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信用社借给化妆品公司人民币500万元,贷款利率按月利率14. 07%计;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项
[案情] 2006年3月6日,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某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信用社借给化妆品公司人民币500万元,贷款利率按月利率14. 07%计;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项贷款利率亦相应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00午3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借款质押合同中关于借款部分的条款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化妆品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对此,被告化妆品公司应将尚欠原告信用社的借款本息付清给原告。

  由于本案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因此被告化妆品公司与原告信用社在借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押条款的效力问题应当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解决,质押条款是彼告化妆品公司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质押行为一则未经过玩具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二则未依法将股份出质记载于玩具公司股东名册,违反《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故确认该质押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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