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8月,某电影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影公司将位于黄成路38号的房屋卖勿典当行。但合同签订后,典当行一直没有付款;因此此合同作废。卫国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与电影公司协商,表示愿意购买此房屋,双方确定房旁屋价格为12万元,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买施氏爭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134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本案中房屋典当合同无效后,合同将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 :况应当恢复到合同没有订立时的状态。卫xx和典当行对合同的无效都应当承担责任,而电影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