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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订房是否具有合同效力?(2)

时间:2012-03-01 14:09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科技化含量也不断增高。生活中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预订宾馆房间很简单,就是打个电话或发个传真的事;取消预订同样如此简单,而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其实,从法律上来
导读: 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科技化含量也不断增高。生活中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预订宾馆房间很简单,就是打个电话或发个传真的事;取消预订同样如此简单,而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其实,从法律上来讲,事情还真没那么简单 预订不入住要赔偿 如今,越

  传真能否作为合同证明

  旅行社发给吴先生的传真能否作为合同证明?这是本案的焦点。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也有例外情况。预订作为要约,如要求对方按照自己要求进行安排,这就是许可对方无需通知,以其事实上的安排行为承诺即可,否则,则需对方明确通知作为承诺。就本案而言,旅行社通过电话询问了吴先生的宾馆娱乐服务情况后,提出了住宿要求,并发出一份传真要求宾馆确认。在附言中明确要求吴先生的宾馆按要求安排相关事宜,这意味着吴先生无需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已成立。

  在民事行为中,向他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因而可能与他人产生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并产生法律约束力。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如传真,也可以是口头的,如电话;可以以言词表达,也可以以行为表达。但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均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一定要慎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目前,现代通讯业快速发展,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达成的预订业务日益增多。此案提醒人们,预订前最好三思而后行,预订后就要信守承诺,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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