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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2)

时间:2012-03-01 14:09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原告黄冬香、肖国华系夫妻关系,原告肖佳、肖颖系原告黄冬香肖国华之女。被告杰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县城恩江东路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2005年1月13日,原告黄冬香经与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
案情: 原告黄冬香、肖国华系夫妻关系,原告肖佳、肖颖系原告黄冬香肖国华之女。被告杰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县城恩江东路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2005年1月13日,原告黄冬香经与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店面预售合同》,由原告黄冬香选购被告在永丰县城恩

  另外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认为预售合同是原告之一与被告所签订,其余三原告未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那么其余三原告与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预售合同为准” 显然无效,预售合同对其余三原告不适用,因为其余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预售合同。这样理解不正确。本案四原告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属关系,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被告同意约定“以预售合同为准”,那么就应认定即使其余三原告未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被告同意其余三原告同样享有和承担预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预售合同对其余三原告同样适用,否则被告就不可能签订这样的补充协议条款。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胡伍根 曾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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