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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居间人应有权要求支付报酬(2)

时间:2012-03-01 13:48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案情简介 2007年5月20日,经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原告郭某(乙方、购房人)与案外人李某(甲方、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郭某,房屋成交
一、案情简介 2007年5月20日,经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原告郭某(乙方、购房人)与案外人李某(甲方、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郭某,房屋成交价格为63万元。同日,李某、郭某、被告房屋中介公司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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