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案情 :冯某与彭某于2005年5月20日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彭某将其三间店面租赁给冯某供其做服装生意使用,租赁时间自2007年5月20日到2006年5月20日止
综上,彭某与冯某于2007年1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也不具备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是显失公平。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得因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即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作者:上犹法院 袁菁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点击咨询:/panyu/lawyer/p1ll1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