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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平原则的条件不作为拒付款理由(2)

时间:2012-03-01 14:14来源: 作者: 点击: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了付款条件为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但因该约定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案情 1993年10月15日,陕西xx专科学校(经两次合并组建为西安x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了付款条件为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但因该约定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案情 1993年10月15日,陕西xx专科学校(经两次合并组建为西安xx学院,下称xx学院)与西安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西

  三、关于争讼之工程款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由此规定说明,本案本应按争讼之工程实际交付日期1997年3月25日起计算利息,但考虑到双方曾就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而该约定无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西安x建对工程款未及时结算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了西安x建部分利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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