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签订中,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予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是承诺,而是对要约的反要约。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变更,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如对方未明确接
本案中,原告yy(新加坡)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xx山西公司所发要约的三处修改中,第一处和第二处附加了开出信用证为装运前提,改变了装运时间,属于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第三处将不允许转船修改为允许转船,属于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上述几处修改完全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构成新要约。原告yy(新加坡)有限公司主张合同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