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区别在于审查受要约人的答复是否对原要约内容在“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而不
受人超过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的以外,为新要约。 区别在于审查受要约人的答复是否对原要约内容在“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Υ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而不宜简单将其回复认定为是对要约的承诺 法律快车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