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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4条:要约期限

时间:2012-03-01 13:57来源: 作者: 点击: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案例: 甲公司2008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电称:“现有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δ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案例:甲公司2008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电称:“现有新鲜玉米500吨,ÿ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请于接电后一周内回复为盼。 问题:

  设乙在接到甲电报后,于10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发现甲已将货物高价卖给并公司,问:甲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

  解答:乙公司可以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公司设立合同关系(以行为承诺)。

  既然甲公司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则在此期限内,甲公司就受此要约的约束,负有和乙公司的义务。当乙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时,甲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一物二卖,已无法履行其义务,Υ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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