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30日11时许,王坚到常州市局前街迎春大厦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第十期足球彩票,将已写下的13个号码(每组均为2个号)
三、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因认识错误而致表意行为的客观意义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才构成误解。通常误解是由于表意人的过失行为,如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对自己的这种重大过错负责,无权请求撤销合同,因第三人的错误(如误传)也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但这并非合同法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则属显失公平。本案中,王坚因对单复式足球彩票的具体内容涵不理解,未充分尽到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销售点工作人员的提醒也未加充分认识,加上地方语言表达的因素,最终致其作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作为,利益失衡,过错在于王坚,客观上也未受第三人的干扰。 (四)误解应该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我国目前司法解释中没有对误解的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1、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的误解,在订立合同后则不存在误解。因此,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事实如市场变化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此时发生的事由应属商业风险范畴,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2、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事实的误解。对尚未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能作为事物发生的前景来判断。对始料未及,无法估计的猜测,不可预见,因而不属合同法上的误解。就本案而言,王坚的误解正是发生在购买足球彩票时对其所购的四张单复式足球彩票的应付金额与所得奖金额这一已存事实缺乏必要的了解,产生误解,这一不正确的假设发生在合同订立时。 (五)误解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当事人对合同要素的误解,必须是无故意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一种过失心理状态。但这种过失,应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过失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对某一已存事实认知水平,同时包含有不谨慎因素。反之,如表意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或从事物的表象上,一般人能完全辩出表意人出于赖帐等目的而否认自身的故意,则应认定存在主观故意。本案中,王坚的误解是因其对单复式足球彩票性质没有足够准确的认识,加上双方对地方语言表达惯常理解,致误解行为真实发生。进而排除王坚主观上的故意。 (六)必须是使误解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轻微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构成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权。所谓重大误解,应指一般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方,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这里所指的重大误解应为通常意义上对一般人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损失也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同样应包括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具体到本案,王坚作为年收入仅一万元的普通职工,如要其对四张足球彩票支付近五万元的现金,相比较而言,其造成的损失将是重大的。 综上所述,王坚的误解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如何看待这一合同的效力,可以结合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分析加以判断。 二、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效力确定的合同,并非是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只是由于合同中存在着重大误解的因素,有可能违背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变更或撤销权。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已将此类合同定位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被依法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后,合同的效力才发生变化;合同被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被撤销后,其效力具有溯及力,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由此,在确认本案为重大误解合同纠纷后,王坚以重大误解为由反诉,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此外,本案中,销售点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首先,销售点工作人员提醒王坚使用的地方语言模糊,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其次,销售点工作人员实际操作也违反《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此规定,在王坚未付款的情况下,已输入的数据应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作为取消票处理。王坚在下次出票前要求更改或消票,而销售点工作人员坚持不作消票处理,对造成本起纠纷应负有过错责任,且二者相比较,后者对彩票的具体规则操作的知识要优于前者,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 三、重大误解合同的变更与撤销时效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由此表明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实际上是一种诉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的消灭事由包括逾越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和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除斥期间是一年,因届满而归于消灭。而放弃撤销权必须是明确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这种表示应是明白、公开、自主的,这种明示的放弃,即时生效。此外,也可由权利人以自身的行为,如履行合同、为履行作准备,或与相对人沟通达成变更协议等默示方式消灭撤销权。但明示与默示均应以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为标准,不能以撤销事由前的行为作为标准加以判断。 四、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注意重大误解和商业风险的区别,重大误解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出现的重大的认识上的错误,而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的与当事人预料情况不同的情形应该属于商业风险或者诸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不能适用重大误解合同制度而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 2、要注意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区别,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是自始的、也可以是嗣后的,最基本的特点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但重大误解的合同并无要求后果显失公平。 3、要注意重大误解与的区分。二者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但误解是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