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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合同范本的标准格式(2)

时间:2012-03-05 15:15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合营合同结构概述 前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曾发布过合营合同样本,结构与此范本大体一致。但是我们认为外经贸部的样本内容对于中型或大}}J的合营项目来说仍有不足,因此我们建议涉及较大规模的合营项目还应适用涉
  一、合营合同结构概述   前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曾发布过合营合同样本,结构与此范本大体一致。但是我们认为外经贸部的样本内容对于中型或大}}J的合营项目来说仍有不足,因此我们建议涉及较大规模的合营项目还应适用涉及更为复杂精致的合同范本。我们要牢记的一

  在合营合同的起草过程中,律师应当在同客户和对方一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各自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国合营企业项目的惯例,在合营企业中出资占多数的股东在董事会中拥有多数表决权。所以,多数股的股东如果要最大限度地掌握公司治理的主动权,就可在合营合同中规定,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才能实施的事项仅限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其余所有事项仅需董事会多数通过即可实施。而少数股股东要抗衡大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主导地位,则可以通过合营合同中的有关董事会决策事项条款对多数股股东的权力加以制衡。例如,在有关董事会职权的条款里规定,公司绝大部分运营决策权都需要通过董事会全体一致通过,或者,即使是简单多数通过,仍至少须有一名对方任命的董事投赞成票。这就实际上造成了少数股股东在董事会层面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

  在合营合同中,除了有关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的条款以外,还有一个有关经营管理机构的条款。如果合营合同的公司治理条款中把大部分业务决策权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层,且总经理由少数股股东任命,则少数股的股东在很多方面就能对公司形成有效的控制。

  大股东的律师不能因为自己的客户有60%的股份,且我方在董事会中将有3名董事而对方只有2名,就认为我方当事人能够高枕无忧地行使对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无论合营企业股权份额是怎样划分的,实际控制权落人一方或另一方的方法有很多。在起草合营合同的公司治理条款时,律师一定要明确自己是代表少数股股东还是多数股股东,因为这意味着考虑问题的角度完全不同;另外,如果双方各占合营企业股份的一半,律师要考虑的问题也不同于其中有一方占大股的情形。

  如果一个合营企业有超过三方以上的投资者,那么这三方中通常有两方在该合营项目中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考虑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时,应当把利益一致的两方视为实际上的一方。在起草合营合同相关条款时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是非常有挑战性的。

  四、提前终止

  合营合同——提前终止:

  法律仅有最低要求

  对方违约(两方投资的合资企业与多方投资的合资企业之间的区别)

  应设立客观标准

  无论如何不应由一方单方控制导致产生提前终止权X11的事项是否发生

  交叉违约

  处理合同终止后有关事项的程序

  就合营合同的终止事项而言,相关法律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合营合同的提前终止与技术许可合同的提前终止条款有很多类似之处,但是由于两种商业模式性质的差异,相关合同中的提前终止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二我们在提前终止条款时,必须了解合营各方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对客户利益的保护二以下就某些特定的情形与大家探讨。

  如果合营企业只有两方投资者,对合同终止的有关条件进行规定相对容易,即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如果合营企业有三方投资者,而且其中两方利益一致,那么就要对违约终止条款进行必要调整,避免造成利益一致两方中的任何一方制造违约事件以让另一方有权以此为借口而终止合同。

  我们还应考虑如何运用交叉违约的条款。例如,在中外双方设立合营企业的同时,合营企业将与其中一方订立一份技术许可合同,且该合价企业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生产技术许可合同一下的产品:则一旦技术许可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被非违约方终止,则非违约方同时应有权终止合营合同。

  合营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同的终止将启动其他程序和机制以处理终止后的善后事宜、如果合营企业违反了它在技术许可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作为技术许可方的合营一方,可以根据有关的交叉违约条款终止合营合同,但并非一定要解散合营企业。因为作为技术许一可方的合营一方可能会认定一旦合营企业解散,其对向合营企业传授的相关技术可能失去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技术许可方的合营一方可能会选择购买对方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将合营企业变成独资企业单独经营。

  在起草处理合同终止后善后事宜的条款时,我们必须严谨细心,要尽量确保这些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合营合同被终止,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很难互相协作来处理善后事宜。因此,我们必须事先将双方在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时对处理善后事宜的程序作出细致安排。

  作者在若干年前代理一家著名跨国公司和一家大型中国公司在上海就设立合营企业进行谈判:当谈到合同终止后的善后机制条款时,中方的一位高级经理向作者发问道:“为什一么要对这些善后机制抠得这样细?难道你对我们这个合营企业没有足够的信心?你为什么总把注意力集中在负面因素上?”作者的回答是:“因为我是一名律师。”我们必须承认,在合营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一旦出现一导致一方或双方有权终止合营合同的情形,双方通常会产生较大的矛盾,届时将很难通过协商就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达成一致。如果现在不将有关事项在合同中规定,则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甚至无法向法院或仲裁庭去主张权利。)那时所要花费的和精力比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一谈判阶段协商起草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条款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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