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街关冶炼厂答上诉人(一审被告)衡水鸿昊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索赔一案的代理词。[原创] 说明:此文是1998年本人为原告街关冶炼厂氧气瓶爆炸案的二审代理词。该案历时两年多,终以胜诉告终。该代理词受到衡水中院办案人员的好评。此代理词的特点是:1、因本人具
一审原告在起诉时,尽量考虑了二被告的承受力,压缩了申请金额。一审判决对此额又驳回了很多。判决后,被上诉人做为受害人,为了尽快解决此案,忍辱负重未提出上诉,而上诉人做为加害人却反而一再推脱责任。现在,被上诉人借此机会提请二审法院,把43161号气瓶“化学爆炸”的原因列为调查核心,焦点,辩论焦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因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原审二被告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二被告的共同过失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请求二审法院责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武士勋共同承担一审原告的全部损失,并相应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最后,在发言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希望二审法院注意到这是一起特殊侵权案件,在调解,判决时都应考虑到该案的特点;另一方面,就是这场诉讼为时日久,一审二审法官都为此案付出了心血;原被告都牵扯了很多精力,一审二审法官都为此案付出了心血,都希望尽快结案。我们相信原被告今后都会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继续合作,双方都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代理人 2002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