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门面房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
九、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及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门面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十一、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其他事项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