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诉北京xx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因申请人江西xx电声有限公司申请其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仲裁管辖权,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称:我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收到货物后拒不开具验收单,在检验期间内未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货物验收合格。上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经过答辩人多方查证,答辩人从未向xx红声发出过任何产品定购单,更从未收到过xx红声所交付的任何货物。 证据一《产品定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12月29日,而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时间分别为2004年4月21日和5月10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因为业务合作和发展的原因,正处于内忧外患的破产濒危边缘,股东之间纠纷和诉讼不断,对外重大诉讼众多,公司业务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根本没法也不可能向xx红声发出产品定购单进行采购。申请人申请事实有误。 1、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是虚假的,不能予以采纳。 按照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产品定购合同》第2.1条约定:乙方(xx红声)应严格按照甲方(答辩人)产品采购的要求提供样品,经甲方技术部门或甲方指定部门的认可后,进行封样,同时签定并确认承认书。在本案中,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向xx红声提出过任何样品要求,xx红声也根本就没有提供过什么样品给答辩人,又岂谈向xx红声发出过什么产品定购单呢??《产品定购合同》第2.2条约定:甲方在乙方正式供货前7-10天,应向乙方发出正式的产品定购单,……还须由甲方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然而在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中,我们看到其上面尽管有龙飞凤舞的几个签名,还有答辩人的图标logo以及名称,但是却没有任何答辩人的盖章。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完全是虚假的,因此不可能也绝对不会盖有答辩人的公章,答辩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上述号码为DG0404006和DG0404010的订单。 此外,证据二2张《产品定购单》是传真复印件,而且上面的签名非常潦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