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合作开发合同 权利义务转移 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25日,明爱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竞得系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月27日,明爱公司与明斌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经营丰年路地块。明爱公司投入地块及现金人民币1,000
在本案中,明爱公司基于对明斌公司的信任,全权委托明斌公司对双方合作开发地块事项进行管理,并约定了共同投资共享收益等内容,由此可知该合同融合了财产和人身两种合作因素,合同的受托方是绝对的,在未得到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委托事项又直接转委托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对原合同信任关系的破坏,即便第三方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也无法达到明爱公司与明斌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初衷,因而明斌公司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合同的目的不达,因而明爱公司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对于存在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其签订和履行都掺杂了许多人身因素在内,因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对自己签字的行为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先行征询合同相对方的意见,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行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李莹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