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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合同仲裁协议(2)

时间:2012-03-01 15:55来源: 作者: 点击:
案例 :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有到期债权, B与次债务人C之间有借款合同,此债权也已经到期,但借款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且B怠于行使对C的债权,若此时A欲行使代位权,能否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
案例 :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有到期债权, B与次债务人C之间有借款合同,此债权也已经到期,但借款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且B怠于行使对C的债权,若此时A欲行使代位权,能否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

  第五,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看,仲裁协议与基础合同既有相对独立性又依附于基础合同之上。这个特性,必然导致基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时,使得合同效力范围扩张至合同第三人的影响力波及仲裁协议,迫使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随着主合同效力的扩张波及到第三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撤销或终止,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其基本功能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现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愿望。这一愿望不应当因为合同的撤销、无效、终止等事由而落空,故仲裁协议也不应当因为合同的转让而失去效力。

  第六,有学者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主张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权人的权利以及侵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从该学者提出的理由看,其认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是针对债权人直接行使权利而言的,而非针对仲裁来说的。如果通过仲裁来解决,作者的担忧完全可以排除。同时仲裁程序也完全可以防止侵权人随意处分债权以及三者之间的纠纷。

  三、结语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对于仲裁协议是否约束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要区分两种情况:(一)如该仲裁协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则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该仲裁协议不约束次债务人;(二)如该仲裁协议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则该协议约束债权人。总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保护合同当事人债权债务的顺利实现,都应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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