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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的运用(3)

时间:2012-03-01 14:48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针对巨额电费拖欠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立足当前电力市场的发展,论述依法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必将有效降低电力经营风险,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全面正常履行。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摘要:针对巨额电费拖欠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立足当前电力市场的发展,论述依法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必将有效降低电力经营风险,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全面正常履行。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电力市场;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电力经营风险 当前

  二)解除供用电合同

  如上所述,供电企业依据《合同法》规定,履行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义务及举证责任,在用电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供用电合同,暂停按约供电。用电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供电方应恢复履行供用电合同,继续按约供电。用电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消除障碍恢复履行能力并不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供电方可以解除供用电合同。

  如某轧花厂由于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影响及经营混乱等因素,严重亏损,已难以维持正常经营,濒临破产境地,欠电费5000余元,供电公司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用户后,即中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对该厂中止供电,要求提供适当担保,但该厂债台高筑,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厂房、设备、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均已为筹集贷款抵押给商业银行,库存的十余吨棉花也被某基层人民法院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执行程序中查封准备拍卖以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该厂也找不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之提供保证,在此种情况下,供电公司依据《合同法》规定与该厂解除了供用电合同,避免了电费流失的扩大。

  五、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利益的公平,保障先给付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也为另一方面当事人考虑,又使不安抗辩权人负有以下义务,这是我们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引起充分注意的,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一)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权利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适当担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能够承担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也即担保人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应提出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危险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防止此权利的滥用。

  六、结束语

  今后5到10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市场对电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增强,电力市场将充满着机遇和挑战。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供电企业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既要善于运用电力法律法规,也要善于运用其他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来化解经营风险,以促进电力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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